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华南理工大学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或各教学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或教学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需填写有关表格,交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申请,由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 (或各校外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经注册后,取得学籍,才有资格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将按违纪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照《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经学校批准后,才能复学注册。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考勤
(1) 脱产班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给予批评教育。
(2) 在校脱产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各教学中心批准,两周以上报华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
学生因工作原因不能来校上课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单位书面证明。请假手续与病假相同。
第七条 现代远程教育主要采取学生自主学习的模式,因此,要求学生自觉、自律。
第八条 纪律
(1)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犯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学习年限及费用
第九条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弹性灵活的学分制,高中起点专科、大专起点本科:学习年限2.5—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5—8年。学有余力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最多可提前半年毕业。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学分收费,学院分别按两年(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四年(高中起点本科)收齐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学费,超过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费用及重修、缓考、加修的费用将在毕业审核时,统一结算。学分的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批准为准。
课程的修读与重修
第十一条 我校设置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课程及其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
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以及各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需学习的课程,它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计划进行学习。
选修课是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和方向分设的课程,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供学生调整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点和爱好,形成特长的课程。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选修。
学生修读课程首先应保证必修课,而后选修课。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选修课程学分数一般不低于该学年总学分的1/2。学有余力者,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的批准,可多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但每学年选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高于60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考核不通过,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未通过的必修课程首次重修免费,第二次重修起,每次按每学分学费的50%的标准缴纳重修费;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学分,学生可以按上述标准缴费重修本门课程(首次重修免费),或换选其他同类课程,以修满规定的任选课学分,多修读的课程应按其学分数缴纳学费,并在毕业时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预约本学期选考的课程,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方能生效。
(2)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3)严格按先行后续关系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选修课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选修课学分,并按学费标准收费,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认为成绩不理想,可以申请重修,课程成绩按高的一次记载在相应取得成绩的学期,同时按照标准缴纳重修费。
课程的免修
第十九条 具有本科学历在我院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已经学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同等的公共基础课,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凡通过国家级考试的相关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专业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一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对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课程的免修详见《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修读我院部分课程,其公共基础课及专业课课程免修拟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修读的学时、学分数大于或等于将修课程的学时、学分数时,并且及格以上(含及格),该课程给予免修,但涉及到学位计算课程平均分时,仍按原考试分数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一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所申请免修的公共基础课程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课程免修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的办法如下:
(1)申请人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二周向所在教学中心提交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并交验有关课程结业证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教学中心初审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与审批单》(一式两份)。审批单上须注明修读该课程的时间、学时、考核成绩、学校、专业、学历层次等材料。
(2)教学中心应在每学年结束,将学生课程免修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并采取快捷方式送达学院。学院在收到教学中心材料后,会同有关院系负责审理学生的申请,并通过教学中心于新学年开学前答复受理课程免修的审批意见,然后,由教学中心将有关意见直接转达到学生。审批后的《课程免修申请与审批单》,一份由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存档,一份交回教学中心留存。
(3)经学院批准免修的课程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注明“免修”字样。涉及到学位评审时,该课程成绩按照75分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该课程选修之前办理,已选修的课程不得办理免修。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成绩证明(单)用于办理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免修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本科生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等形式。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学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具体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成绩形成性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期考核的试题由命题小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决定考试范围、内容和形式。公共课、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必须同时命出两套难度和份量相当的题目(即A、B题各一套,一套为正选题,另一套为备用题)。经课程负责人审定后,送网络教育学院,由网络教育学院指定专人随机抽出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则作为备用。原则上公共课、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考核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第三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中心申请,各教学中心负责人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登记成绩时,注"缓考"字样,可免费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后重修则收取重修费。
(2)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凡旷考者,作成绩为0分,重修处理。
(3)各教学中心必须按规定将作弊学生处理意见填入《学生作弊处理审批表》,由各教学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4)学生在课程考核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主管部门将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核违纪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放弃,但必须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少选修课总学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可在网上查询其成绩。已评阅的试卷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为叁年,以便复查。学生如对成绩有疑异,应及时向教学中心或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同意后统一组织人员查询,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规定对在读学生做出的学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学生对外交流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 (含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等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要求退学学生,由学生向所在教学中心、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教学中心负责人、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附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 (至少一年)及所修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被处理退学的学生,学费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自动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学费。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一般均不得申请复学。
转专业与转教学中心
第四十条 远程教育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转业学习者;
(3)学院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教学中心、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教学中心负责人、班主任签署意见,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转专业之前的已修学分,课程与新专业课程相同,且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新专业课程学分数的,可计入新专业所需学分;其它已修课程学分,可计入选修课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 学生调动工作,调入地区设有我校教学中心,并有相同年级、专业者,可以转教学中心。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教学中心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按在校时间计。
第四十九条 因病休学须出具医院证明,学生填写休学申请,经教学中心负责人、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发现学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4)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德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内未能修满足够学分,或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 (不含被开除学籍者),其学历证明文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2.学习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更名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更名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系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申请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能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且所修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且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3、非外语专业申请者需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大学英语》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者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英语专业申请者必须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大学英语》的全国统一考试(针对2004年3月后注册入学的学生)或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考试(针对2004年3月前注册入学的学生)。
第六十三条 下列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到学校 “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受处分后,若认真改悔且表现突出,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经网络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士学位类别和名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人申请:毕业生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上报所在的教学中心。
2、学习中心推荐:学习中心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其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推荐名单,上报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3、网络教育学院审核:网络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查后,上报教务处及学校学位委员会。
4、审批与备案:由华南理工大学教务处根据学位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通过者授予其华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一律不补授学位。对于严重违纪等待处理者暂不受理其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十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按章授予,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学位申请者或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章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依照申诉程序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议。
本规定解释权属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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