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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为规范对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及其处分办法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 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夹带作弊
情节:将有关书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或身上。
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
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零分,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
情节:交卷前后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零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情节:
1、不带学生证(或准考证)和身份证;
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副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者,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不按时交卷。
处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属2-4条者,给以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以上处分。

六、其它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违纪和作弊重犯者,一律加重处分。

八、若有不属上述所列情节,而主、副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九、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作弊违纪处分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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