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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更好的保护和使用学生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档案的保管

第二条 学生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集中保存.
第三条 学生离开学校(毕业、被开除、出国、自动退学),其档案转由学生就业单位或原所在地或家长(监护人)现居住地的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章 学生档案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学生档案包括如下内容和类别: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习成绩材料;
  第五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材料,以及退党、退团材料;
  第六类 奖励材料;
  第七类 处分材料(党、团、行政处分决定,撤消、停止处分决定,平反纠正等);
  第八类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如“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五条 学生档案不制作副本。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由各教学中心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凡属需要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鉴别,并按照组织规定审查盖章,或由学生本人签字,方能进行整理,归入档案。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第七条 查阅的权限
  (一) 各教学中心负责人、班主任可查阅本教学中心的学生档案;
  (二) 部队、国家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单位证明,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可到学生档案室查阅学生档案。
第八条 借阅
  (一) 查阅学生档案必须在学生档案室内,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同意,方可借出;
  (二) 借阅档案应当天归还档案室。
第九条 查阅、借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查阅或借阅学生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 查阅学生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拆散、抽取、撤换、增添;
  (三)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须经网络教育学院同意批准,方可复制;
  (四) 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档案的接收和转出,档案室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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