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理工大学安全管理与奖罚条例
(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责任制条例》及从严治校的精神,综合本校的具体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和统筹解决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校保卫处(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第二条各系、所、中心、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治保主任(组长)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系、室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担任。各单位按职工人数的20%组建义务消防队(组),并明确治安保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设立学生自律委员会,各系学生会设立自律或治保小组,各学生班设立治保委员,组织学生搞好群防群治。
第四条家属委员会建立以楼栋长为骨干的治安联防体系,发动和依靠各住宅教工、家属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迅速有效处理住宅区治安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加强门卫和交通管理
一、凡校门已设立门卫值班的,实行24小时值班,晚上11时30分锁东门(东区医院旁校门下午六时半后锁门,早上六时开门),门禁时间,各种车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予放行。门卫必须穿戴统一制服(或佩戴执勤标志),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擅离岗位。
二、各单位或个人运载仪器设备和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凭学校的放行条,并自觉地接受门卫的盘问或验证登记后,方能带出。
三、外单位来校办理公务或探亲访友的人员,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携带危险品和管制范围内的枪支、刀具进入校园。
四、禁止拖拉机在校内通行(警车、消防车、抢救工程车等除外),如因公来校办事或接送本校职工的外来机动车辆,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门卫验证登记后,方能进校。
五、本校师生员工乘坐出租汽车回校,一律在学校门口下车,住化机片及个别年老残教工、孕妇,经门卫准许登记后,方能进校。
六、外来机动车辆经门卫允许进校,司机须用车辆行驶证向门卫换取校内《准许证》,离校时,交回校内《准许证》,领回车辆行驶证。
七、所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服从保卫处(部)执勤和管理人员指挥。禁止无证驾驶、超速、超重、超高、超载和使用高音喇叭。
八、外单位驻校基建、维修工程队或其他用户工作需要长期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须校保卫处(部)同意和领取准行车牌,交纳管理费,并一律加挂我校的车牌。各单位不得驾驶或雇请8吨以上的载重汽车进校〔特殊情况需经校保卫处(部)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九、未经校保卫处(部)同意,校内公共场所不准训练机动车辆驾驶员、试车等(除汽车专业专用训练场外)。
十、在外单位工作的教工家属驾驶的和接送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凭校保卫处(部)发的准行车牌进出校门;原则上不准在校内过夜停放,需要过夜停放的,由其单位开具证明,并携带行驶证到保卫处(部)办理手续,交纳过夜停放费,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条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校办、党办或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禁止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信、传单、大小字报和印刷品。
二、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的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校党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三、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组织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校党委宣传部或团委批准,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校办或党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校办或党委办公室提出意见,请示主管校领导批准,并至迟在申请举行时间的八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五、全校所有招待所(包括临时招待所)、工地工棚、民工住地、游泳场、溜冰场、电影场、舞场,各种服务性质的商店、发廊、餐厅、冰室、小卖部等公共场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保卫责任人。
六、禁止无牌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有牌照摊贩经学校总务处批准后,在指定的商业网点摆卖,不得私自搭棚设摊,不准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叫卖、设点。
七、外单位临时来校推销产品、商品或为师生员工服务的,须经校保卫处(部)同意,并严格按指定地点摆卖,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校容卫生。
八、公共场所的各种公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
九、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学区家属区、学生宿舍收捡破烂和收购废品(个别单位处理废品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十、禁止在13时至14时和22时至凌晨6时在教工住宅、学生宿舍区施工〔遇特殊情况需经校保卫处(部)批准〕和喧哗。
十一、禁止在校内私自养狗。
十二、禁止在校园的通路上堆放沙、石、阻碍物、阻碍行人交通,如工程特殊需要占用道路时,必须到保卫处(部)办理手续,待工程竣工后,立即清理干净;如道路有损坏,须立即修复。
十三、禁止男女青年在公共场所搂搂抱抱,提倡健康文明交往。
第七条加强社团活动管理
一、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组织时,组织者应当在成立前报请校团委或校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二、邀请外来人员作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校外事处或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报告人情况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外事处或党委宣传部或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请示主管校领导批准,并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八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加强办公大楼管理
一、各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办公大楼均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值班人员,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各单位领导要经常检查大楼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因领导不负责任,大楼无人值班发生各种案件、事故,直接追究该单位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单位所属的大楼(包括几个单位共用的大楼),凡节假日、寒暑假,必须组织人员轮流值班,并作好值班情况记录。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大楼值班人员,下班时即关好门窗,并进行以防盗、防火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保卫处(部)反映。如因科研、毕业设计需要进行连续工作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告知值班员。
四、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师生员工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大楼。非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本楼以外人员在大楼进行各种活动。
第九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一、各学生宿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和《学生宿舍安全值班条例》。
二、宿舍值班人员均须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作好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卫处应会同总务处定期对宿舍值班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值班的目的、要求,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责任心。
第十条加强现金、票证管理
一、各单位财务和其他部门的现金、重要票证(包括饭菜票),必须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现金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派专人看护。
二、存放现金、重要票证部门的门窗要特别安全牢固,安装铁门、铁窗,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1至5万元之内),必须两人同行取送,特大数额现金(5万元以上)必须有专门工具,二人以上取送,必要时派校警队员护送。
四、加强对支票和其他票证的管理,不准使用空白支票,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十一条加强物资管理
一、贵重稀有的仪器设备、金属材料、电视机、录象机、计算机、照相机、传真机、音响等,要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房(柜)内,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领取归还,交接等登记手续,做到帐册齐全、帐物相符。
二、各单位物资必须具备安全条件,门窗要安全牢固。内外设置消防器材,有条件的要安装自动防火、防盗报警器。
三、各单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有丢失或帐物不符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危险物品管理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设专库、专房、专柜、专人保管,防护设施要安全坚固,有条件的要安装自动防火、防盗报警器,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必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均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安全条例和规定,认真执行收、发、领、退、核和月结制度。
三、值班管理人员要进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校保卫处(部)。
四、武装部、保卫处(部)必须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设专库(专柜)存放,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不得将枪支存放在家里,不得私自带枪外出,严禁非使用枪支人员使用枪支,严禁非执勤任务时携带枪支。
第十三条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有专人负责的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有健全的防火安全制度。
三、有充足的灭火器材,教职工熟悉和懂得使用本岗位的灭火器材。
四、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要划分禁区,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五、有定期防火检查和班后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有夜间值班巡查,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工程的管理
一、凡搭建临时易燃建筑工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装易燃易爆生产流程(不论属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以及改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的,要报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部)审批。
二、改革原有生产工艺流程,更新原有生产设备,必须报保卫处(部)审批。
三、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各种类型的建筑(包括各种围墙)、室内装修等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部)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工程完成后,均需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开业或使用。
四、在校园内,需要临时动火作业的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报公安部消防部门或学校保卫处(部)经批准后,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方能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加强家属住宅区的治安管理在校家属委员会领导下,五山街、五山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处(部)的指导下,发动各楼,栋长组织本住宅区各住户,采用各种形式,搞好治安联防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外来人员和户口管理
一、凡外来人员(从事建筑、维修、开店、设摊、修补等外来人员,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零散工、短期学习培训学员及住在我校教职工宿舍投亲靠友做工人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财物。
二、凡外来人员必须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计划生育证、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合同及本校介绍人或担保人字据,在五天之内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科签订治安管理合同后,办《广州市暂住证》、《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或学校《临时出入证》;住校内的短期学习、培训人员,凭院、系证明,办理学校《临时出入证》,并交治安管理费。
三、雇佣外来人员(短期学习、培训班除外)的单位,在办证前要会同保卫处(部)对雇佣人员进行审查和法制教育。填写“外来人员登记”,坚持先审查后办证的原则。
四、外来人员进入各办公大楼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以便检查。证件不得假冒、顶替或借给他人使用,证件丢失应及时报告补办。
五、各建筑、维修工程队短训班住地要建立由负责人组成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负责指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值班制度做好仓库物资和贵重物品保管,定期进行“四防”检查,发现漏洞要及时整改。
六、严格民工、临工户口管理,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民工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擅自留宿亲友等外人,外来人员的亲属需在民工宿舍临时住宿者,应到五山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七、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来校访友、探亲需住在校内的到五山公安派出所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七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安全,爱护国家财物,人人有责。为表彰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学校安全管理,我校师生员工、家属、临工应贯彻执行安全条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能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嘉奖、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评比各种先进条件之一,酌情发给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十八条凡能积极检举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线索,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分别给予奖励:
一、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给二十元至五十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给五十元至一百元;属特大刑事案件或政治案件的,奖给一百元至三百元。
二、属治安案件的,奖给十元至五十元。
第十九条警惕性高,责任心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场抓获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播放或观看黄色录象、流氓、抢劫、强奸、放火、杀人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奖给三十元至五百元。
第二十条发生火警、火灾后能及时报警和参加抢救的人员,视其表现及在火灾中所起的作用奖给二十元至二百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导重视“四防”工作,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落实,全年不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本单位人员(包括学生)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评为“治安达标先进单位”的,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平时关心热爱保卫工作,责任心强,对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治保人员、治安保卫责任人员,防火安全责任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家属及外来人员如发现校保卫处(部)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者,举报后经查证落实的,奖给二十元至五十元。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渎职、失职、擅离职守、思想麻痹、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以致造成各种案件或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或者破坏校园治安秩序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并处赔、罚款、扣除酬金或依法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或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尚不够拘留、送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给予赔、罚款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辆在校内超速、超高、超重、超载行驶,在禁行地段强行,在禁鸣地段鸣号,在禁停地段停车者;
2.外来机动车辆未经门卫或保卫处同意,强行进校或在校内过夜者;或违章车辆,不服查验,驾车逃跑者;
3.驻校建筑、维修、运输队和私人机动车辆,拒交管理费者;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校园道路,妨碍交通,不听劝阻或不及时排除障碍的;或在教练场外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者;
5.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者;
6.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造成事故责任者,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外,应赔偿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拘留、送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除给予政纪处分外,视其情节处以赔、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在厕所、课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写淫秽语言、乱画淫画者;书写张贴带政治煽动性的标语、传单、词句、大小字报者;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教学、科研办公大楼、礼堂、食堂、课室、宿舍、活动中心等私开舞会的;
3.未经批准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办公大楼、家属区等公共场所设摊摆卖、叫卖的,拾破烂者;
4.凡外来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广州市暂住证》、《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临时出入证》,或在学生宿舍、民工住地私自留宿他人者;
5.在校内养狗者;
6.在校内掏鸟窝、打鸟者,除罚款外,并没收枪支及其他工具;
7.破坏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及策划、参加打架以及持凶器威胁他人者;
2.非法制造、私藏、私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等凶器者;
3.无理取闹,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者;
4.侮辱他人或捏造材料诽谤他人或用小字报、来信、漫画等威胁、恐吓他人者;
5.在学生宿舍、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者;
6.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7.用下流语言、举动拦截调戏妇女或窥视女厕所、冲凉房、寝室或其他流氓活动者;
8.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者;
9.不听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纠查或讽刺、围攻、殴打保卫执勤人员者;
10.非法着军警等制服,冒充执勤人员者;
11.招待所、个体商店、餐厅、娱乐场、运动场或其它供群众聚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者;
12.组织群众集会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不改正者;
三、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公共场所引发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同时没收赌资赌具)。
2.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
3.转卖、藏匿、传播(看)淫秽录象带及淫秽书刊(包括手抄本)、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第二十七条凡有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尚不够拘留、送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并处赔、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公共财物折价二百元以下者;
2.违反规定,破坏花卉、树木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偷窃公私财物折价二百元以下者;
2.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3.倒卖车船票、戏票、体育比赛入场票等票证和私自收售饭菜票者及走私电器物品者;
4.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来历不明物品(没收、退赔的赃物除外);
5.伪造印章、证件和票证,冒用他人证件或冒领他人钱物者;
6.在宿舍、课室、礼堂、膳堂、舞场、电影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其它公用设施者。
第二十八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案件、事故发生者,情节轻微尚不够拘留、送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除给予政纪处分外,视其情节处以赔、罚款:
一、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麻痹大意,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案件、事故发生的或与外来人员勾结盗窃公私财物的,除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外,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凡公共场所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加整改或发生案件事故的,除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外,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违章乱拉乱接电线、电灯或动用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易燃物品的责任者,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尚不够拘留、送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处以赔、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1.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者;
2.在学生教工、民工集体宿舍及公共场所违章乱拉乱接电线电灯的,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器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外,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1.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火灾;
2.擅自动用和损坏消防设备者;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在室内装修天花板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家属、临工、外来人员在我校发生的违反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奖励由学校保卫处(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批,采取平时奖和年终奖相结合方式授奖。
第三十二条罚款由校保卫处(部)严格按本条例和审批手续处理,罚款统一使用学校校园治安管理专用章,按规定上交学校。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赔、罚款,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之内,交到校保卫处(部),超过三天加重处罚。本校教工赔、罚款从其工资中扣除,学生通知其家长邮款或送款,待业或已满十八岁没有固定收入的教工子女,由其家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外来人员中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部)直接处理或与其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师生员工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作过处罚的,学校不再罚款,但视其情节,仍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师生员工中,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行为须给政纪处分的,各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校保卫处(部)查清问题,共同研究并报校领导审批;凡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行为的(包括家属子女、临工、外来人员),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由校保卫处(部)主办,有关单位配合,其它人员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希广大师生员工、家属、临工自觉遵守,相互监督,认真执行。
|